韩国生物医药完善临床研究监管2022-03-09 09:41:19
韩国《药事法》第34条对临床试验计划的批准进行了规定,明确进行临床试验前要书写临床试验计划书并取得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的批准,强调实施临床试验前要向试验对象说明临床试验的内容及当临床试验产生伤害时的补偿和步骤并获试验对象的同意。韩国《药事法施行规则》第31至34条则对《药事法》第34条作出补充,如第31条明确了临床实验计划的批准申请书及其附件资料、实验计划书的21个具体事项、食品药品安全厅长批准对象中应排除的5个实验范围; 第32条明确了临床实验的15条标准和可公开告示的事项内容; 第33条强调了食品药品安全厅长可对临床试验对象进行试验所需的有关安全和伦理的教育; 第34条明确了当临床实验存在预想不到的重大疾病或损伤等情况时,食品药品安全厅长可采取禁止使用、回收临床实验用医药品等必要举措。根据韩国《医疗器械法规》,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工作主要由韩国卫生与福利部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其中,韩国卫生与福利部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独立地专门负责对药品研发及其临床研究的监管,只有当食品药品管理局为履行其职责而要求立法时,才需获得卫生与福利部的批准。
韩国政府将临床研究服务体系视为社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进行大力支持。在临床研究网络建设方面,韩国致力于建设区域性的临床试验中心,用于协调开展临床试验并确保区域内医院、学术机构所进行的临床试验符合国际标准;保健福祉部投资建立国家临床试验机构,设立专项基金资助新兴技术的创新研发,发起临床试验全球计划,资助医院成立全球卓越中心并形成区域联合体,以推动临床试验发展和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竞争力,在满足国内临床试验需求的同时吸引全球医药企业进入韩国开展研发活动。此外,韩国政府还批准了大学附属医院、公立和私立医院以及专科诊所等设立临床试验中心,完善临床研究服务体系。
出自《韩国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政策研究》作者莫富传,胡海鹏,袁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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