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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2024-08-01 08:44:37

对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管,首先,在坚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建议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委下设专门机构监管全国和省级伦理委员会的工作。其次,在专门机构内部组建体细胞治疗伦理监督办公室,同时配备了解体细胞治疗医学、法学、生命伦理学等方面知识的人员。

关于国家和省级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监督,2015年公布的《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要求组建国家干细胞临床研究伦理专家委员会和省级干细胞临床研究伦理专家委员会。建议在此基础上,吸纳了解其他种类体细胞研究的专家,组建体细胞伦理专家委员会,为体细胞治疗提供技术支持和伦理指导。关于医疗机构监督伦理委员会的问题,当前我国伦理委员会主要设立于医疗机构内部,医疗机构很难真正做到监督独立。考虑体细胞治疗存在的风险,结合《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十四条,建议医疗机构可以委托不低于其等级的伦理委员会或者区域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
 
在财产罚方面,首先应当提高处罚金额,加大惩罚力度。其次,在没收违法所得方面,明确违法所得认定标准,避免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钻法律空子来逃避处罚。在行为罚方面,增加“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种类。具体而言,建议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增加吊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行政处罚。即,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建议修改《医师法》第五十七条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增加暂停执业活动恢复后,限制医师执业范围的处罚。即,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恢复执业后限制医师执业范围。
 
出自《体细胞治疗 (技术) 临床研究和临床应用监管完善研究》作者:郑媛媛, 霍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