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细胞临床研究伦理审查情况管理2023-09-28 08:51:07
不难看出,在监管主体方面,我国针对医疗机构伦理审查工作的法律监督部门主要涉及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组织的外部监督主体以及医疗结构内部设立的内部监督主体。在监管职能方面,其可具体划分为:国家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主要职能为宏观监督管理,并接受咨询;省级、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主要职能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干细胞临床研究伦理审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所在医疗机构对本医疗机构内部的伦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和监督;广大受试者有权监督伦理委员会的工作。看似完备的“国家———省级———机构内置”三级监管体系,实际上存在不少问题。外部监管层面,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行政监督主体,主要的工作内容是繁重复杂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有限的行政资源对伦理审查的监管就会存在人员或者工作分配方面的缺失,很难形成全面和高效的监管;以专业人员组成的行政授权组织虽然具有一定的监管能力,但是由于其职权较弱,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对伦理审查的监督也只是停留在检查和建议方面,不能产生实质性的效果。内部监管层面,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行政领导兼任伦理审查,虽然具有相对强势的领导力,但是会出现和外部监管同样的问题,对伦理审查的监管精力大大减弱。
另外,在现有规定中,无论外部监管还是内部监管,基本上都由高度概括性的内容来 表明这些机构有监管职责,至于具体的监管细则 无从查找,这会导致实际的监督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决定可能对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影响和伤害,“惩罚措施”是最后一道防线,可以避免伦理委员会作出专横和随意的决定。
出自《干细胞临床研究伦理审查优化研究》作者孔一兵 霍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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