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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细胞临床试验不同于一般的普通治疗2023-10-07 10:26:27

无论是《指导原则》还是《管理办法》都没有对干细胞临床研究伦理委员会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而《审查办法》第四十六条首次对伦理委员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伦理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对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逻辑链条是:责令限期整改———批评、警告———给予相关人员处分。新颁布的《生命科学审查办法》第四十五条较之《审查办法》有变化,“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伦理审查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有关机构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处罚的逻辑链条变为:对有关机构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这一条文的变化对干细胞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规范有重要作用。

新版《生命科学审查办法》和旧版《审查办法》相比,对于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行为违法违规的惩罚措施力度有所增加,但该办法立法位阶较低,处罚手段和处罚力度仍然存在力度较轻等问题。另外,干细胞临床试验不同于一般的普通治疗,试验结果多为未知,一旦试验失败,其对受试者产生的影响将是终身的。因此,这种事后监督惩罚机制不利于保护受试者的权益,惩罚措施的缺位,使伦理审查这一系统的审查工作缺少了至关重要的一环。
 
世界上的首个伦理审查制度建立于美国,其关于伦理审查制度的立法与适用走在世界前列,可以为我国的伦理审查立法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为规范和提高伦理审查的质量,更好的保护人体受试者的权利,美国将伦理审查规范的法律位阶上升到仅次于宪法的联邦法规层面。美国《联邦法规》最近的一次修订是在2018年,其在第45主题的第46章第一部分确定了有关保护人体试验受试者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关于伦理审查基本原则的规定,法律位阶均较低,只有提高法律位阶,才能更好地体现和诠释国家对于伦理审查的强制性规定,从而保障伦理审查质量。
 
出自《干细胞临床研究伦理审查优化研究》作者孔一兵 霍增辉。